5月31日,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。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提请会议“打包”修改。其中,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拟修改为:“提倡一对夫妻(含再婚夫妻)生育两个子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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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条例十五条为: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,经批准可以再生育:(一)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,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;(二)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。
拟修改为:提倡一对夫妻(含再婚夫妻)生育两个子女。已生育两个子女,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,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。